(2011)纳溪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李正林申请执行周高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林,周高贵,吴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纳溪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李正林被执行人周高贵第三人吴秀珍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09)纳溪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明,第三人吴秀珍与被执行人周高贵系夫妻关系,该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高贵所欠债务系其与吴秀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吴秀珍为本案被执行人,与周高贵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钟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