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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法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鹤壁市飞龙水泥厂、白云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49号申请人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献。被执行人鹤壁市飞龙水泥厂。法定代表人白云飞。被执行人白云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鹤壁市飞龙水泥厂、白云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鹤壁市飞龙水泥厂、白云飞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