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吉0112民督6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1
公开日期: 2020-03-12
案件名称
终结长春市渤方农资经销处对王文宝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当事人
长春市渤方农资经销处;王文宝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12民督68号 申请人:长春市渤方农资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霞,经理 被申请人:王文宝,男,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人长春市渤方农资经销处与被申请人王文宝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当日作出支付令并向申请人发出,但支付令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王文宝,故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吉0112民督6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26.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渤方农资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朱丽波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邹京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