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即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宿福强与史建党、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乡盼望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福强,史建党,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乡盼望运输有限公司,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即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宿福强。被执行人史建党。被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乡盼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阴区刘老庄乡刘老庄街。被执行人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环城西路42号6栋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福强与被执行人史建党、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乡盼望运输有限公司、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21769.5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即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