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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恭民初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军芳与李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恭民初字第0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20日,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登辉,男,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回族,现年21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鸿冲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