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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中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艺钧、王瑞杰、陈宝山、赵桂兰与被执行人任立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艺钧,陈宝山,赵桂兰,任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年吉中执恢字第00008号(2012)吉中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王艺钧(曾用名王嘉怡),住吉林市。法定代理人暨申请执行人王瑞杰,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陈宝山,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赵桂兰,住吉林市。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永玲,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立强,因犯故意杀人罪,现在长春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王艺钧、王瑞杰、陈宝山、赵桂兰与被执行人任立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09)吉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任立强正在服刑,其所有的一处房屋已执行完毕后,仍不足以达到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因申请执行人王艺钧系残疾人,陈宝山、赵桂兰生活困难,故本院给予司法救助款人民币30,000.00元整。现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本金、利息、评估费、拍卖费等钱款,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吉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张宝忠代理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胜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