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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宿城商初字第045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汤颖与江苏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颖,江苏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宿城商初字第0455-1号原告:汤颖,女,汉族,1982年9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汤道安,男,汉族,1951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江苏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彬,董事长。本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宿城商初字第045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江苏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宿迁市河畔花城8栋3单元405室房屋予以查封。2012年2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苏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宿迁市河畔花城8栋3单元405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刘芳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南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