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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郑明辉与蒋培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辉,蒋培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51号原告:郑明辉(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109162335),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蒋培儿(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6410183914),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辉与被告蒋培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辉撤回对被告蒋培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保全费1345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郑明辉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