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郑明辉与蒋培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辉,蒋培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51号原告:郑明辉(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109162335),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蒋培儿(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6410183914),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辉与被告蒋培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辉撤回对被告蒋培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保全费1345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郑明辉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