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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芝商初字第829-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山东达润专用车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奔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达润专用车有限公司;泉州市奔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829-2号原告:山东达润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荆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姜永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有能、张兴亮,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奔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锦绣江南5A-10、11店面。法定代表人:陈山东,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山东达润专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奔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11年12月22日判决结案。现本院(2011)芝商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山东达润专用车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将被告泉州市奔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3562545012号帐户内的存款57870元扣划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达润专用车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泉州市奔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3562545012号帐户内的存款57870元扣划至本院(开户银行: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信用社大疃分社;帐户:12×××85;收款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