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义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经某某与江某某、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某某,江某某,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7号原告经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江某某。被告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某某于2012年2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季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某某撤回对被告季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宗菊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