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经某某与江某某、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某某,江某某,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7号原告经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江某某。被告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某某于2012年2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季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某某撤回对被告季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宗菊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