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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马某甲、张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张某,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2005年5月13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5年9月1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7月26日解除;2008年1月20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3月7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9年3月30日解除;2009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2005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07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0年6月3日因盗窃被山东省淄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患传染病被所外执行)。因本案于2011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1997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06年8月4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8年6月5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9月15日解除;2010年4月19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8月19日解除。因本案于2011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张某、黄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辽,被告人马某甲、张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马某甲、张某、黄某从杭州市汽车东站出发前往留下街道,预谋扒窃。当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甲、张某、黄某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金鱼井公交车站,趁被害人郑某上853路公交车不备之际,扒窃其裤袋内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2202元及身份证、农行卡各一张,后在逃离途中被反扒队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张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调取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前科材料等,证人李某、祁某、马某乙、朱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张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甲、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甲、张某、黄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12年9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12年9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12年7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杨燮蛟人民陪审员  郑志俊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薛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