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艳驰与卞国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驰,卞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刘艳驰。被执行人卞国峰,昌邑市。申请执行人刘艳驰于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1632.50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无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刘艳驰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明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