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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艳驰与卞国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驰,卞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刘艳驰。被执行人卞国峰,昌邑市。申请执行人刘艳驰于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1632.50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无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刘艳驰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明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