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泊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周凤英与马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英,马玉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泊民初字第98号原告周凤英被告马玉华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650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