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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泊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周凤英与马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英,马玉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泊民初字第98号原告周凤英被告马玉华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650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