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象石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鲍某甲与梅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甲,梅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象石民初字第1号原告:鲍某甲。被告:梅某。委托代理人:严某。原告鲍某甲与被告梅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2012年2月10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鲍某甲、被告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鲍某甲起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8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鲍乙(又名鲍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儿子成年。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抚养儿子至2008年11月,之后便将儿子送到原告处,一直由原告及原告母亲抚养至今,且被告从未支付抚养费。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至儿子成年;被告支付自2008年11月起拖欠至今的抚养费144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自2012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款于每半年支付一次。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08)象民一初字第1560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儿子由被告抚养的事实;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儿子的身份情况以及现名鲍某乙的事实。被告梅某答辩称:被告同意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归原告,但被告无力承担抚养费用。被告智力有残疾,且没有经济收入,家庭条件极度困难。原告一直抚养儿子至今,并没有向被告索要过抚养费用,证明原告是有能力独自抚养儿子的。被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象山县石浦镇金丰村村民委员会和象山县石浦镇平阳厂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存在智力障碍,无经济收入,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经庭审质证,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两份证明,原告经质证后,对该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不存在智力残疾的事实。本院认为,智力残障的评定应以正式的残疾证为依据,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故对该部分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综上认证,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2年10月相识恋爱后即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鲍某乙(小名鲍乙)。2008年8月双方因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本院,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儿子由被告梅某抚养成人,原告鲍某甲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因原告未按约支付抚养费,被告于2009年初将儿子送回原告家中,一直由原告及原告母亲抚养至今。现原告要求变更儿子抚养权归原告,被告自2012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儿子成年,款于每半年支付一次。本院认为: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原、被告虽在调解协议中明确了儿子由被告抚养,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已实际变更了抚养关系,儿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至今。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在庭审中对该主张亦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用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其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抚养费用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因此不能免除其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鲍某乙(小名鲍乙)由被告梅某抚养变更为由被告鲍某甲抚养,被告梅某从2012年2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元,至鲍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款定于每年3月1日、9月1日前各支付2400元。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鲍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8100601437380930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 蕾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静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