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浔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陈甲、陈乙等与祝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甲,陈乙,陈丙,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浔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陈甲。申请人:陈乙。申请人:陈丙。被申请人:祝某某。申请人陈甲、陈乙、陈丙以与被申请人祝某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祝某某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祝某某价值为人民币6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厉强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天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