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树仁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贾百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