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胡银科与龚建江、龚家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银科,龚建江,龚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012号申请执行人胡银科,农民。被执行人龚建江,农民。被执行人龚家祥,农民。本院在执行胡银科与龚建江、龚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龚建江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龚家祥的房屋不宜处理。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龚建江、龚家祥尚欠胡银科50000元,应承担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01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