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陈文芳与孟关炎、绍兴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芳,孟关炎,绍兴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15号原告:陈文芳。被告:孟关炎。被告:绍兴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行,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芳诉被告孟关炎、绍兴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关炎、绍兴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1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