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吴金峰与王建兵、王建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100号原告吴金峰,农民。被告王建兵,农民。被告王建营,农民。被告张洪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峰与被告王建兵、王建营、杨春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金峰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高志广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李风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