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澄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韩城中机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系陕EA5**挂重型半挂车主。被告韩城中机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系陕E754**、陕EA5**挂重型半挂车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男,该公司经理。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韩城中机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陕E754**、陕EA5**挂重型半挂车,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陕E754**、陕EA5**挂重型半挂车扣押于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富明审判员  赵智斌审判员  齐明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袁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