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浙江××开发有限公司、钟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浙江××开发有限公司,钟甲,钟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368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被告:浙江××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村。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钟甲。被告:钟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浙江××开发有限公司、钟甲、钟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浙江××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致本案无法继续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徐潮波人民陪审员 冯华权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俞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