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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浙江××开发有限公司、钟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浙江××开发有限公司,钟甲,钟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368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被告:浙江××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村。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钟甲。被告:钟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浙江××开发有限公司、钟甲、钟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浙江××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致本案无法继续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徐潮波人民陪审员  冯华权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俞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