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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民终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戴锦泉、戴冬瑾等与绍兴兴盈丰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锦泉,戴冬瑾,戴晓瑾,绍兴兴盈丰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1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锦泉。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冬瑾。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晓瑾。法定代理人戴锦泉。上述三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兆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兴盈丰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峤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金良。上诉人戴锦泉、戴冬瑾、戴晓瑾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锦泉、戴冬瑾、戴晓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戴锦泉、戴冬瑾、戴晓瑾向本院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锦泉、戴冬瑾、戴晓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戴锦泉、戴冬瑾、戴晓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夏 鸿代理审判员  兰祥燕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