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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胡小强与安付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强,安付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长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胡小强。被告安付民。原告胡小强与被告安付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受理后,原告胡小强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小强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杨建民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