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考良、李洪英等与许海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考良,李洪英,许海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2-25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徐添福2012年2月20日拟稿人拟稿单位钟云峰2012年2月10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8份文件编名(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151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张考良,男,汉族,1981年7月4日出生,住博罗县,系粤P×××××号货车实际支配人。原告李洪英,男,汉族,1948年9月8日出生,住河源市源城区,系粤P×××××号货车登记车主。被告许海娜,女,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住博罗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南中路*号新闻大厦**层。负责人何永成。原告张考良、李洪英诉被告许海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许海娜的丈夫刘国军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许海娜及死者刘国军的亲属已向本院起诉赔偿刘国军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0)博法民一初字第1011号,该案正在审理中。本院认为本案必须以(2010)博法民一初字第1011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因此,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钟云峰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许彩群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