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舟嵊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孙某某等与官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孙某某,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嵊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周某某。申请人孙某某。被申请人官某某。申请人周某某、孙某某因要求被申请人官某某归还借款30万元,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官某某名下的浙嵊86369号船舶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周某某、孙某某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某某、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官某某名下的浙嵊86369号船,禁止办理交易、抵押等手续。申请人周某某、孙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裘红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