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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河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河检刑诉〔20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致使无法继续对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袁延涛审判员  高兴江审判员  于晓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