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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郝国珍与徐进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郝国珍。被执行人徐进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衡民二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71922.2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145元、执行费1017元,以上共计76084.2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进��名下相当于76084.2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孙正甫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少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