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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尖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亮生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尖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亮生,无业。2006年4月2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1年10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依法监视居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刑诉[2012]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亮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害人张某要求对其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人民陪审员  王海豹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强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尖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亮生,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码:1401131971110108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阳曲村小门街29号。2006年4月2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1年10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依法监视居住。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以(2012)尖刑初字第12号刑事裁定,对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张亮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止审理。经查,因被害人张云成未按照鉴定机构要求参加鉴定,鉴定申请被鉴定机构退回后我院多次联系张云成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王磊人民陪审员张凤兰人民陪审员王海豹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书记员孙强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尖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亮生,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码:1401131971110108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阳曲村小门街29号。2006年4月2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1年10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依法监视居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刑诉[2012]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亮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与社区矫正机构协商被告人张亮生的非监禁刑的考察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王磊人民陪审员张凤兰人民陪审员王海豹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孙强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尖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亮生,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码:1401131971110108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阳曲村小门街29号。2006年4月2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1年10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依法监视居住。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以(2012)尖刑初字第12-1号刑事裁定,对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张亮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止审理。经查,因与被委托调查的社区矫正机构就被告人张亮生的非监禁刑的考察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王磊人民陪审员张凤兰人民陪审员王海豹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孙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