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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户民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献民、陈芬亭与刘养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498号原告刘献民,男,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陈芬亭,女,1967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养卫,又名刘娃娃,男,约五十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献民、陈芬亭诉被告刘养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当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利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献民、陈芬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聪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锦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