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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初字第908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初字第9089号原告潘某。被告郭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张俊元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