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民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大良与被执行人才艳冬、王景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良,才艳冬,王景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李大良,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才艳冬,女,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王景琦,女,194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执行另案拍卖被执行人财产部分款外,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且下落不明。为此,本院依职权对其在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部门的资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但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本次理应依法保留债权、终结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同意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7)吉丰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代理审判员 王力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