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船民一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田凤贵与苑士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1458号原告:田凤贵,汉族,住吉林市。被告:苑士华,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凤贵诉被告苑士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凤贵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凤贵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凤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8.00元由原告田凤贵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审 判 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闫俊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