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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船民一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田凤贵与苑士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1458号原告:田凤贵,汉族,住吉林市。被告:苑士华,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凤贵诉被告苑士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凤贵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凤贵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凤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8.00元由原告田凤贵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审 判 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闫俊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