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吉丰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照仁与被执行人尉肪也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照仁,尉肪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孟照仁,男,194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尉肪也,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2011)吉仲交丰调字第63号仲裁调解书孟照仁与尉肪也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孟照仁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现因被执行人尉肪也住所地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本辖区,故申请人孟照仁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执字第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赵文明审判员  王润祥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瑞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