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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81民初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20-07-24

案件名称

湖南中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81民初645号之一原告:湖南中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制造产业基地永福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6326812-8。法定代表人:帅可力。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五楼,组织机构代码20114351-8。法定代表人:陈汉夫。原告湖南中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湖南中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7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一台型号为YZ36、总价为128万元的压路机出租给被告,合同期限自2017年5月7日起至停租送还日,预计3个月。双方对租金、支付时间、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即按月租赁,月租赁费为每台每月60000元,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收租金,超过一个月后不满一个月按每台每天租金2000元计算。每月租金应在30号前支付;逾期付款按日5%支付违约金。同时,合同还约定因合同产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的压路机设备依约进场,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租金,直至合同租赁期届满。2017年10月28日,被告在《租赁结算单》确认:设备于2017年5月9日进场,于2017年8月27日退场,租赁款总额为214191元,支付60000元,租赁款余额为154191元。后经原告多次催问,被告均未付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压路机设备租赁款154191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以154191元为基础,自2017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位于钦州市钦北区,故本案应由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在《设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原告选择其住所地即本院提起诉讼,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70元,由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翠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