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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鲁波杰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波杰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波杰,男,汉族,1977年11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宁波市北仑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7月5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1)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波杰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波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14日,被告人鲁波杰向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04的信用卡。2009年4月以来,被告人鲁波杰使用该卡进行消费、取现,至2011年6月10日,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54223.23元。期间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鲁波杰拒不归还欠款,并变更联系电话。案发后,被告人鲁波杰已于2011年7月4日归还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的本息共计人民币67000元,并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波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报案证明,被告人贷记卡申请表及材料,被告人信用卡账户透支明细表,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催收通知书,被告人已还款证明,公安机关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波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鲁波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波杰已还清全部欠款,又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鲁波杰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波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韶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