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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赖美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赖美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85号之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23号百货广场西座19-22层。组织机构代码89223085-5.负责人杨小舟。委托代理人柯贤炜,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徐睿,该行职员。被告赖美金。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55元,保全费1372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俊洁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云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