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商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329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葛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葛某某和邵小芬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四季新城30#幢1807室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033242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宗菊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