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鹿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支行与洪某某、丛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支行,洪某某,丛某某,邵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鹿商初字第76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支行,住温州市××××行政审批中心大楼。代表人:吴某某。被告:洪某某。被告:丛某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支行与被告洪某某、丛某某、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邵某所有的总金额以100万元为限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邵某名下的财产,总金额以100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臻静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夏继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