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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立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中桥、殷福芳与李相玉、崔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中桥,殷福芳,李相玉,崔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立保字第140号申请人李中桥。申请人殷福芳。被申请人李相玉。被申请人崔立平。申请人李中桥、殷福芳与被申请人李相玉、崔立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崔立平所有的鲁Q×××××号货车一辆或价值2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崔立平所有的鲁Q×××××号货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2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自动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