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衢柯保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徐某某与被申请人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与周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周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保初字第20号申请人:徐某某。被申请人:周某某。申请人徐某某与被申请人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浙h×××××小轿车或相应价值财产(保全价值11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某某所有的浙h×××××小轿车或相应价值财产(保全价值11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沃建群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