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民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民营科技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民营科技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姚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民营科技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怀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微,女,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吉林民营科技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姚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内容: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物业费3931元、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3981元),于2012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余款1931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另双方自愿同意用该放弃款抵销被执行人房屋因漏水所造成损失中的部分损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和解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和解执行并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审 判 员 王润祥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