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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建梅与被告陕西省邮电印刷厂劳动争议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梅,陕西省邮电印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307号原告高建梅,女,1966年5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陕西省邮电印刷厂,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武巷68号。法定代表人刘安民,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梅诉被告陕西省邮电印刷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建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