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终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00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王清义,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某某。上诉人唐某、上诉人林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1)户民初字第00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某、林某于2012年2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某、林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某、林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唐某负担150元,林某负担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代理审判员 刘 旭代理审判员 李 喆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小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