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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湛徐法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杨桂妙与徐闻县徐城街道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妙,徐闻县徐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徐法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杨桂妙,女,53岁,汉族,徐闻县徐城街道办事处职员,住徐闻县。被告:徐闻县徐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宋,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妙诉被告徐闻县徐城街道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桂妙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以下:准予原告杨桂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秀宏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邹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