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唐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定书(6)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海港中北物流有限公司,吴玉林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初字第28号申请人唐山海港中北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永慧,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吴玉林,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唐山海港中北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唐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唐劳仲裁字(2012)05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唐山海港中北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海港中北物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唐山海港中北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请求撤销唐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唐劳仲裁字(2012)0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唐山海港中北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江静审判员 冷 玉审判员 刘群勇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