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廉某甲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甲,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35号原告廉某甲。原告代理人廉某乙。被告金某某。原告廉某甲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郑权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君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