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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廉某甲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甲,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35号原告廉某甲。原告代理人廉某乙。被告金某某。原告廉某甲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郑权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君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