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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乃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姚启军、乐宜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姚启军,乐宜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228号原告王乃珍。委托代理人陈华,宝应县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在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XX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付平,该公司职员。被告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在盐城市经济工区文港南路X号。被告姚启军。被告乐宜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乃珍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姚启军、乐宜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乃珍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乃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乃珍负担。审判员  汪洪宝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