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都魁甲申请执行鱼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魁甲,鱼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112号申请人都魁甲,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鱼强强,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鱼强强及其家庭成员在银行的存款。2、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鱼强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3、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鱼强强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