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莫百良与徐成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35-1号原告:莫某某,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虞晖,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195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为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5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登记在被告徐某某名下的牌号为浙B.J03**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在被告徐某某名下的牌号为浙B.J03**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审 判 员 石一敏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