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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小灵与祝应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灵,祝应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97号原告王小灵,女,汉族,1972年9月17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宇,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应生,男,汉族,1963年1月16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负责人朱友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霍家宝,公司职工。原告王小灵诉被告祝应生、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晓琴独任审理,于2012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平安财险六安支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应生经本院传票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灵诉称,2010年11月12日,被告祝应生驾驶皖A×××××轿车沿G105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994KM+200M处时,逆向行驶与郝同得驾驶的豫P×××××货车相撞,致豫P×××××货车侧翻,两车受损,豫P×××××货车拉的活猪受损。本次事故经霍邱交警大队认定,祝应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祝应生驾驶的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20万元。现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车损等各项损失5532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五组证据:1.身份证、行驶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驾驶证、行驶证4.评估报告两份5.交通费发票。被告祝应生未作答辩。被告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辩称,车损费用主张过高,评估报告是原告单方���评估,保险公司不予认可,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交通费。并提供一份商业合同条款作为证据,要求支持其辩解。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2日19时05分,被告祝应生驾驶皖A×××××轿车沿G105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994KM+200M处时,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郝同得驾驶的豫P×××××货车相撞,致豫P×××××货车侧翻,祝应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豫P×××××货车拉的活猪受损,造成交通事故。霍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10)第700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祝应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祝应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郝同得不负事故责任。2010年11月21日,上海大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六安分司作出大洋六安估字(2010)072、074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书》,评估豫P×××××货车车损为16405元,评估豫P×××××货车车上货(商品猪)损失为37920元。另查明,被告祝应生驾驶的皖A×××××轿车登记所有人为祝应生,该车辆以祝应生为被保险人在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险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4月22日零时起至2011年4月21日二十四时止,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再查明,郝同得驾驶的豫P×××××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原告王小灵。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财产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祝应生驾驶自已所有的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致原告王小灵财产受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任。祝应生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险人应对第三者的损害结果在赔偿限额内予以直接赔偿。原告的车损、货物损失有鉴定机构的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没有得到受害方、车方的认可,本院不予采纳;交通费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必然产生的费用,由本院酌定。综上,本院核定原告的损失为:车辆损失16405元、车上货物3792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54825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52825元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小灵车辆损失等2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小灵车辆损失等52825元。被告祝应生对上述一、二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小灵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市农村信用社郊区联社球拍路分社。账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收款单位:六安���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案件诉讼费1190元,由被告祝应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晓琴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樊丙召 百度搜索“”